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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履责能免责!安环部经理被追刑责安全员仅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发布

来源:华体会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4-09-19 19:32:38

  近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3号堆场吨桶底阀渗漏,桶内浆液高沸泄漏至地面,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熟石灰处理泄漏物导致起火燃烧,作业人员用灭火器将火熄灭后,未燃尽的浆液高沸与熟石灰混合物被装入编织袋捂成一堆,倚靠在一浆液高沸吨桶一侧。编织袋内未燃尽的浆液高沸与熟石灰混合物经长时间反应放热后,达到自燃温度,再次起火。起火初期未被及时有效地发现,其倚靠的塑料吨桶局部受热融化,浆液高沸流出,被明火点燃且迅速向四周扩散,引燃堆场内存放的其它可燃介质,堆场边沿设置的收集沟被燃烧产物堵塞充填,流淌火向堆场外部扩散,导致火灾事故扩大。燃烧过程中,由于堆场内有机硅高沸物以及其它可燃物热分解不彻底、燃烧供氧不足、燃烧不完全,导致产生大量黑烟。

  1.陈通,系中天氟硅储运部经理,负责储运部所有事务,火灾事故发生在储运部下属堆场。根据中天氟硅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部门经理对其负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员工健康负有领导责任。陈通存在未采用中天氟硅安全评价报告中关于有机硅高沸物泄漏处置的流程,自行制定可以用熟石灰进行中和的处置预案并组织操作工进行学习,对员工用熟石灰中和泄漏有机硅高沸物等安全风险隐患存在失职。该事故中,陈通接到储运部班长钱芬关于3号堆场浆液高沸泄漏的汇报之后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后3号堆场因浆液高沸中和混合物未及时清洗整理引发火灾事故。陈通安全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现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潘晓华,中天氟硅安环部经理,负责安环部所有事务。根据中天氟硅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中天氟硅安全生产责任制归口安环部管理,对中天氟硅所有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潘晓华未认真履行中天氟硅安全评价报告中关于有机硅高沸物泄漏处置的流程,对储运部上报备案的可以用熟石灰进行中和的处置预案审核把关不到位,对储运部操作人员日常使用熟石灰进行中和处置的行为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整改等情况存在失职。该事故中,其接到安环部安全员陈斌关于3号堆场吨桶内浆液高沸泄漏并伴有烟雾的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后3号堆场因浆液高沸中和混合物未及时清洗整理引发火灾事故。潘晓华安全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万雪良,中天氟硅外聘操作工,系3号堆场事发当日倒桶操作工。事故发生前,其发现浆液高沸泄漏后用熟石灰进行中和处置时发生冒烟起火,在扑灭后未及时汇报情况,后将处置后的混合物装入编织袋放置在吨桶旁便离开现场,编织袋内混合物反应发热自燃导致事故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现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4.朱传仕,中天氟硅外聘操作工,系3号堆场事发当日倒桶操作工。事故发生前,其发现浆液高沸泄漏后,到六车间拉熟石灰进行中和处置,中途发生冒烟起火,在扑灭后未及时汇报情况,后将处置后的混合物装入编织袋放置在吨桶旁,便离开现场,编织袋内混合物反应放热自燃导致事故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现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邵向东,中天氟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2.钱芬,中天氟硅储运部班长。事故发生在其所直接管理的班组,对浆液高沸泄漏的隐患未全程在场组织彻底消除;未按要求对万雪良、朱传仕两人开展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即安排上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并责令中天氟硅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3.陈斌,中天氟硅专职安全员。在巡检中未对员工的现场处置提出异议,未要求员工将现场中和物带离现场,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中天氟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秦强,中天氟硅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全公司财务管理,兼管储运部工作。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储运部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不清楚、不掌握,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到位。责令中天氟硅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2.李金峰,中天氟硅储运部地磅组长。事故发生在其所在小组,对发现的有机硅高沸物泄漏的隐患未在场组织彻底消除,岗位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中天氟硅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深入。责成向衢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1月9日11时25分左右,衢州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过火面积约9000多平方米,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现场及时组织转移了207桶化工原料,转移疏散周边人员9500余人。

  案例一:2021年1月3日下午约17时,珠海市洪鹤大桥发生实施工程人员高处坠落事故。实施工程人员谭某,男,45岁,在洪鹤大桥3号主桥墩开展维修作业准备过程中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3月4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正式对外公布《珠海市洪鹤大桥 3#桥墩“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3日15时许,江门泽星公司谭某与班组人员陈星星、张春桃、张春华从地面通过安全爬梯到洪鹤大桥3#桥墩桥面,然后通过梯子下至桥墩下横梁平台做桥底泄水管的管撑安装前准备工作(下横梁面距离底部水泥承台面高度为29.8 米)。谭某、陈星星、张春桃在桥墩下横梁平台上收拾施工材料,完善临边防护设施;张春华从下横梁平台西南侧的登车平台进入到桥梁检修车收拾整理材料。为了下一步施工便利,谭某带领其他三人利用在下横梁平台上收集到的钢管、钢丝防护网、铁丝和铁脚手板等材料,在下横梁平台靠近北侧塔柱位置与桥检车之间搭设了一条临时简易通道。

  16 时许,武船重工公司安全员钱远景到3#桥墩下横梁平台巡查时发现此临时简易通道(已搭建成型),当场口头制止四人继续搭设,并下发《安全风险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谭某等人于 1 月4 日前拆除该通道。

  17时15分许,谭某、陈星星、张春桃解下安全带准备下桥下班,谭某(只佩戴安全帽)说了句“取东西”,在下横梁桥面折返至临时简易通道,当行走在通道上时,该通道突然发生解体破坏,谭某情急下双手抓住钢丝防护网,身体悬空挂在通道下部。谭某挣扎着想往上爬,位于桥检车上的工人张春华见此情景急忙向谭某抛绳索施救,尝试了两次,未能有效。17时16分许,谭某因体力不支,坠落于3#桥墩底部水泥承台面。

  我们稍微整理下整一个完整的过程:15时,几名作业人员准备搭这个通道;安全员在16时检查发现,并要求停止,也下发了整改通知单;17时15分左右出现了事故!

  事故报告中安全员的处理意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虽在检查中发现谭某等人搭设的临时简易通道,但没有现场监督其拆除,也未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 建议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其做处理。(事故调查报告见下文)

  安全员发现不算不及时,口头也要求了立即拆除,所以事故报告中肯定了安全员检查中发现搭设通道的行为,但问题就在没有现场监督其拆除,也没有上报!所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哪怕你已经下发了整改单!

  我违章开车,交警发现制止了我,并且也对我进行了处罚,但我继续违章,如果导致事故,交警是否要担责?

  我发现了安全风险隐患,但我是一个安全员,你不听我的,我只能下发整改通知单。在整改期限内,你继续违章,假如慢慢的出现事故,我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安全员是管安全的还是监督安全的?对于隐患,安全员是应该自己发现了自己解决,还是该发现隐患、要求整改、最后验收整改情况?

  很显然,该起事故中,安全员主要因没有上报隐患违章,没有将自己的责任规避,导致最终发生意外事故被追责。

  案例二:2020年7月5日16时许,淮南市凤台县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C区6号楼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9.1万元。

  2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淮南市凤台县“20207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顶升横梁北侧的轴头未完全放置在踏步半圆弧内,未使用顶升横梁防脱销装置的情况下,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致使塔式起重机失稳倒塌。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一是项目各参建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调查报告提出,事故直接责任人陈西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员闫徐涛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事故相关单位的8名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等12名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对事故相关4家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成凤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凤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凤台县人民政府向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该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陆毛凯为组长,安全员刘先梓为副组长。从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组成以及事故发生经过能够准确的看出,安全员刘先梓应该为闫徐涛的直接领导,官大一级。

  事故发生前起重机安装单位严重违章作业,安全员闫徐涛当即责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但起重机安装单位负责人陈西堆告知因顶升作业慢慢的开始,临时停止作业风险更高,待完成正在顶升的标准节后再停止。随后,安全员闫徐涛在起重机附近等待,但陈西堆等人在安装完正在顶升的标准节并未停止,继续作业。最后导致事故发生。

  作为现场的安全员,闫徐涛犯了一个致命错误,没有向上级报告!最后导致自己一人背锅的结局,令人唏嘘。

  作为安全员的闫徐涛,在发现违章之后,还是尽到了一部分安全员的责任,立即责令停止,旁站监督。但违章人员的心理肯定是,为了赶进度,你安全员说的话我肯定不听,应付一句就过去了。这种现象对于违章者来说非常普遍,表面上说慢慢的开始干了,干完这点马上停,其实心里想,我管你呢,等你走了我继续违章。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安全员闫徐涛层层向上报告了,事故可能还是会发生,因为报告需要一些时间,单位领导直接到现场肯定也来不及,做决策也需要一些时间,也可能领导和闫徐涛的决定一样,只是口头叮嘱一下,让闫徐涛在现场监督一下,注意安全。监理也可能一样,跟着闫徐涛在现场一起旁站监督。

  如果安全员闫徐涛向领导报告了,那么事故调查报告和最后的追责名单绝对不是现在这样,闫徐涛可完全规避掉自己的责任。(微信订阅:每日安全生产)

  这是两起非常典型的事故案例。值得所有安全员警示!发现隐患或者违章,要第一时间制止,并通报给领导!

  新修订的《刑法》3月1日已实施,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的入刑行为。

  类似本次事故,起重机安装人员的违章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安全员的闫徐涛,责令实施工程人员排除却没排除掉,也没有告知领导。最终把入刑的风险担在了自己身上。作为底层的安全员可能身不由己,员工不听你的,通报给了领导,可能还会被领导批评几句,这点事都不能处理好。但法律不讲情面,不会考虑你的身不由己。

  因此我们应该理清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明知隐患的是谁?拒不排除的又是谁?如果理不清楚这层关系,安全管理人员难逃背锅。

  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是专业的安全人员,专业相关知识淡薄,对于隐患辨识和排查其实是依赖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因为去现场最多的是底层安全员,因此明知存在隐患,首先知道隐患或者说违章的一定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告知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后,他们才知道隐患或者违章的存在,但拒不排除,一般是主要责任人或现场违章人员的主观行为,我作为安全人员,告知你隐患的存在了,但我没有权力,因为你是领导,你不听我的。现场违章人员,我告诉你违章了,必须立即停,你也不听我的,你仍然要进行作业。那么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责任到底在谁?这时候很容易形成背锅的死循环,就像本次事故。

  避免背锅至少需要形成两个条件,第一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已经告知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员工隐患、违章的存在,第二安全管理人员主动告知了风险后,主要责任人或者现场违章人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据不排除。

  其实这也不难!有方法避免,这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现隐患或者违章时一定要留证据,并向上级通报。发现隐患向各部门各车间,甚至给主要负责人下发隐患告知书,对于隐患及时排查记录,做好台账管理!现在法律也认同各种聊天记录,少打电话,多发文字。如果领导来不及看,先在微信上把问题反馈一遍,然后再打电话,做好证据保留!(微信订阅:每日安全生产)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生产培训,记录安全教育生产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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